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nèi)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guī)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guī)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節(jié)共十一個條款來規(guī)范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也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最大的爭議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新的規(guī)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新規(guī)定的趨勢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勞務派遣用工的市場規(guī)模也將縮小。
關聯(lián)條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