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據此,人們一般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單方義務,勞動者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的受益人,自身并無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便社會保險中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的部分,也是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因此,即便勞動者存在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想法,也不可能實現。
但實際上,在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的時候,尤其是對剛入職的員工,用人單位需為其辦理社保賬戶開戶手續(xù)或者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時,需要提供勞動者的照片、戶口本以證明戶口類型等。在勞動者不配合提供這些資料的時候,將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
【實務爭點】
實踐中,對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法》中也并未規(guī)定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違法。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會保險,擾亂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屬于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該行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
【作者觀點】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社會保險的受益人雖然是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拒絕繳納,意味著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是其自身的利益。因而從表面上看,勞動者拒絕參加社會保險,是對其自身權益的放棄,對用人單位并無損害,反而因此還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但實際上,勞動者并無權利拒絕參加社會保險。
一方面,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說,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是其責任分擔機制的一部分,如果不參加社會保險,此后勞動者一旦發(fā)生工傷或者患有疾病,用人單位自身便必須承擔全部或大部分的經濟責任,這可能遠遠超過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所付出的成本。
另一方面,從社會的角度來說,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集中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努力保障每個勞動者能夠老有所養(yǎng)、病有所醫(yī)。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
換言之,參加社會保險并非用人單位的單方義務,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共同義務!秳趧臃ā返72條即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踐中,因勞動者原因而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大體有以下情況:
。1)勞動者因為與前一用人單位存在矛盾或者自動離職,造成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仍在原單位,新入職的單位沒有辦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勞動者系原單位內退、待崗人員,到新單位就業(yè)后不希望原單位知道;
。3)勞動者系享受失業(yè)金、國家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辦理社保后有可能導致無法繼續(xù)享受上述待遇;
。4)勞動者年齡尚不滿18周歲,按照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開立社會保險賬戶;
。5)一些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認為自己今后必定會重新回到農村,在城市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后也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繳納。
對于上述情況,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一方面要注意弄清楚勞動者的個人情況;另一方面要對此制定較為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以防發(fā)生爭議時無法舉證的情況。
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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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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