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實行兩種制度并存:
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y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
為貫徹實施勞動法,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生育保險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1994年12月頒布了《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試行,至今已有近20年!镀髽I(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監(jiān)督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此后,全國有31個省(區(qū)、市)已經出臺了生育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或者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本。▍^(qū)、市)生育保險制度作出了具體安排。
2012年1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生育保險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和監(jiān)督、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guī)定。征求意見和修改完成后,《生育保險辦法》即將施行,《生育保險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勞動部1994年12月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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