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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48小時引質疑 深圳一工人因搶救超時不算工傷

來源: 作者: 時間:2016-09-12 點擊:
  網事聚焦
  
  深圳市龍崗區(qū)39歲的童先生沒有想到,與自己同在制鞋廠上班的妻子會突然倒在工作崗位上就再也沒有醒來;更沒想到的是,因堅持搶救到最后一刻而超過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48小時搶救時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視同工傷的行政認定。
  

工傷認定標準


  48小時的冰冷劃線
  
  童先生的妻子程女士2015年12月29日在公司廠房車間突發(fā)疾病暈倒被緊急送院。據(jù)深圳市龍崗中心醫(yī)院的醫(yī)療記錄顯示,程女士因病情嚴重于2015年12月29日10時48分轉入該院搶救,術后程女士病情持續(xù)危重,神志深昏迷狀。
  
  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上記錄了程女士“48小時”內腦死亡,“48小時”后心跳停止的搶救過程:12月30日9時左右,醫(yī)院稱程女士已基本腦死亡,沒有搶救價值,勸告家屬放棄治療,但童先生堅決要求醫(yī)生繼續(xù)治療;12月31日3時40分程女士無血壓,無自主呼吸,醫(yī)院主治醫(yī)生再次告知可以放棄搶救,但童先生仍要求繼續(xù)搶救,2015年12月31日13時35分,程女士被宣布搶救失敗死亡。
  
  童先生的堅持沒有等來奇跡,卻因超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48小時”時限而無法認定為工傷。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在第十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


  法理與人情的兩難
  
  “雖然腦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會鼓勵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盡早讓亡妻在48小時內死亡以獲得工傷賠償,原告相信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會讓原告去作這樣的選擇。”童先生的起訴狀中寫道。
  
  對于“上下班途遇交通事故都可認定為工傷”,但暈倒在工作崗位上搶救無效死亡卻不作工傷認定,這讓部分網友難以理解。
  
  有網友認為,如此為生命利益制定的限時政策會引發(fā)人性悖論,這不該是法律應有的導向。網友“揮世”認為,這樣的結果只會扼殺了奇跡的希望。
  
  同情之外,也有網友指出,法律規(guī)章制定有其合理性,不應感情用事。網友“白雪”指出,48小時是醫(yī)學上的搶救的黃金期,這樣的劃分符合醫(yī)學大概率事件的劃定,也避免了職工因自身疾病原因將過錯歸咎于工作單位。
  

工傷認定


  多地未細化工傷認定標準
  
  相關專家解釋說,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認定標準,是《工傷保險條例》全國統(tǒng)一標準。北京、上海、廣東、天津、重慶等各地對這一標準并未作細化規(guī)定。
  
  廣東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劉繼承說,工傷保險的認定遵循時間、地點和原因的原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會有一個標準的劃線,無論是48小時還是72小時,只要劃線都會面臨上下浮動帶來的問題,這對立法來說無法避免。
  
  但是,童先生面臨的是失去工傷認定后斷崖式的保障性缺失,這對其家庭是一個巨大的沖擊。因此,建立多層次保障體系,避免當事人遭遇“非有則無”的選擇缺失更是當務之急。
  
  專家建議,應建立多層次工傷保險制度,為工人提供更多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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