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小伙伴在工作之余,都會組織朋友參加一些體育活動。
那么員工在工間活動時,參加體育活動而受傷,算不算工傷呢?
公司是否要賠償呢?
案情
某公司工作日正常是18點下班。該公司有一個慣例,員工在每周三16∶00—18∶00期間可以自由進行體育活動。沒有公司部門組織,完全由員工自行協(xié)商安排,可以安排活動,也可以不安排活動。在一次自愿進行的乒乓球活動中,員工楊某手臂骨折。后楊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卻被認定不屬于工傷。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楊某認為,自己在公司受傷,應當算工傷,公司應該對此負責,進行賠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如果是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可以作為工作看待,受到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而楊某所在單位并沒有組織乒乓球活動,只是個人自行安排的活動,單位只是不禁止,這種活動不能列為工作,受到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非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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