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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廣州戶口最新審批入戶條件和范圍

來源:人才派遣網 作者:人才派遣 時間:2009-05-07 點擊:

 

根據(jù)市政府穗府[2003]72號文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公安戶政部門當前辦理廣州戶口審批入戶條件和范圍公布如下:

一、本市農業(yè)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農業(yè)戶口人員均可申辦戶口就地“農轉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農業(yè)戶口人員;
(二)屬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和被市政府界定為“城中村”內的農業(yè)戶口人員;
(三)因投靠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農業(yè)戶口人員;
(四)屬考取大中專(技校)需要辦理戶口就地“農轉非”的人員。
二、本市居民戶口辦理廣州市內戶口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十個行政區(qū)范圍內,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允許其戶口市內遷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和駐穗辦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中未參加房改的工作人員)。
(一)因結婚,需將戶口遷到配偶戶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調整(包括購買、饋贈、自建的房屋及單位分房,且必須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將戶口遷入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包括“農遷農”);
(四)屬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辭職、單位轉制、倒閉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到新單位或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中心、勞動部門勞動就業(yè)服務中心設立的集體戶口;
(五)因離婚、本市房屋變賣、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參加了房改并擁有房改房的駐穗辦工作人員,需將戶口遷入該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員辦理廣州戶口遷移的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歲及以下。如屬在讀初中或高中的,憑學校證明可延至19周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
1、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隨父或隨母入戶;
2、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可隨父隨母入戶;
3、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隨母入戶后,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本市部隊的軍官,具備隨軍條件的小孩并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批準的,可隨軍入戶;
5、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證》的小孩,可隨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入戶;
6、父親原是廣州戶口,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yǎng)的判決書),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7、父親原是廣州市戶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可申請入戶;
8、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其未辦理入戶手續(xù)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
(二)如果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以上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且本市無子女的,可允許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擬入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來市入戶(此類人員中屬于就業(yè)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yè)及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此類人員中屬于就業(yè)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yè)及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1、配偶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并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并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業(yè)資格,且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2、配偶在本市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可追塑到1998年),且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并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業(yè)資格或具有高級職業(yè)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4、配偶領有市殘聯(lián)核發(fā)的《廣州市殘疾證》(指一、二級殘疾證)或區(qū)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fā)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5、夫妻雙方中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另一方年齡超過30周歲,結婚年限滿1年的。
7、地農業(yè)農業(yè)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yè)戶口人員結婚,申請來市投靠配偶入農業(yè)戶口的。
8、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7)款條件的其他夫妻投靠入戶人員,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且其達到本條第(8)款規(guī)定的夫妻投靠入戶結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項中,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入戶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11、凡符合部隊規(guī)定的家屬隨軍條件的。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請隨子女來市入戶。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國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隊服現(xiàn)役的),在本市連續(xù)居住的年限滿2年的。
(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非農業(yè)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東省常住戶口學生;
3、有本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經本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
(六)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駐穗辦人員,準予其本人遷入駐穗辦非農業(yè)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駐穗辦正式工作人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七)凡因招聘、調動、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許人口準入條件的申請入戶人員,并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等職能部門批準,市公安局(市控人辦)驗核后,準予其將戶口遷入單位或人事勞動部門人才中心設立的集體戶,或遷入親戚朋友家中入戶。
(八)凡本市廣州藍印戶口辦理已滿5年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及違反計生政策的,可申請入戶。
(九)凡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就業(yè)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以上,且在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申請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農業(yè)戶口。
(十)原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恢復戶口: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yè)、退學、休學、轉學等回本市。
3、勞改釋放、解除勞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釋、保外就醫(yī))。
4、出國、出境后回本市。
5、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戶口遷移證》或遺失《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yè)、學習、生活后回本市。根據(jù)市政府穗府[2003]72號文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公安戶政部門當前審批入戶的條件和范圍公布如下:
一、本市農業(yè)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農業(yè)戶口人員均可申辦戶口就地“農轉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農業(yè)戶口人員;
(二)屬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和被市政府界定為“城中村”內的農業(yè)戶口人員;
(三)因投靠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農業(yè)戶口人員;
(四)屬考取大中專(技校)需要辦理戶口就地“農轉非”的人員。
二、本市居民戶口辦理市內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十個行政區(qū)范圍內,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允許其戶口市內遷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和駐穗辦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中未參加房改的工作人員)。
(一)因結婚,需將戶口遷到配偶戶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調整(包括購買、饋贈、自建的房屋及單位分房,且必須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將戶口遷入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包括“農遷農”);
(四)屬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辭職、單位轉制、倒閉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到新單位或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中心、勞動部門勞動就業(yè)服務中心設立的集體戶口;
(五)因離婚、本市房屋變賣、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參加了房改并擁有房改房的駐穗辦工作人員,需將戶口遷入該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員辦理來市入戶的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歲及以下。如屬在讀初中或高中的,憑學校證明可延至19周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
1、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隨父或隨母入戶;
2、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可隨父隨母入戶;
3、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隨母入戶后,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本市部隊的軍官,具備隨軍條件的小孩并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批準的,可隨軍入戶;
5、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證》的小孩,可隨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入戶;
6、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yǎng)的判決書),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7、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可申請入戶;
8、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其未辦理入戶手續(xù)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
(二)如果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以上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且本市無子女的,可允許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擬入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來市入戶(此類人員中屬于就業(yè)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yè)及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此類人員中屬于就業(yè)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yè)及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1、配偶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并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并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業(yè)資格,且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2、配偶在本市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可追塑到1998年),且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并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業(yè)資格或具有高級職業(yè)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4、配偶領有市殘聯(lián)核發(fā)的《廣州市殘疾證》(指一、二級殘疾證)或區(qū)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fā)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5、夫妻雙方中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另一方年齡超過30周歲,結婚年限滿1年的。
7、地農業(yè)農業(yè)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yè)戶口人員結婚,申請來市投靠配偶入農業(yè)戶口的。
8、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7)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且其達到本條第(8)款規(guī)定的夫妻投靠入戶結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項中,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入戶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11、凡符合部隊規(guī)定的家屬隨軍條件的。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請隨子女來市入戶。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國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隊服現(xiàn)役的),在本市連續(xù)居住的年限滿2年的。
(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非農業(yè)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東省常住戶口學生;
3、有本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經本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
(六)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駐穗辦人員,準予其本人遷入駐穗辦非農業(yè)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駐穗辦正式工作人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七)凡因招聘、調動、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許的申請入戶人員,并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等職能部門批準,市公安局(市控人辦)驗核后,準予其將戶口遷入單位或人事勞動部門人才中心設立的集體戶,或遷入親戚朋友家中入戶。
(八)凡本市已辦藍印戶口人員滿5年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及違反計生政策的,可申請入戶。
(九)凡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就業(yè)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以上,且在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申請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農業(yè)戶口。
(十)原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恢復戶口: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yè)、退學、休學、轉學等回本市。
3、勞改釋放、解除勞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釋、保外就醫(yī))。
4、出國、出境后回本市。
5、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戶口遷移證》或遺失《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yè)、學習、生活后回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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